发布日期:2024-04-01 23:31 点击次数:125
(原标题:中国东说念主寿乌鲁木皆市分公司副总司理被教训并处罚金4万元)
2024年3月29日,国度金融监督措置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49号,许长英(时任中国东说念主寿保障乌鲁木皆市分公司副总司理)(简称:中国东说念主寿),其对中国东说念主寿保障乌鲁木皆市分公司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贸易方位事项承担包袱。
依据《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保障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度金融监督措置总局新疆监管局对许长英(时任中国东说念主寿保障乌鲁木皆市分公司副总司理)教训并处罚金4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历为2024年3月22日。
《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保障法》第八十四条:保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障监督措置机构批准:(一)变改称号;(二)变更注册本钱;(三)变更公司梗概分支机构的贸易方位;(四)取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梗概归拢;(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包袱公司本钱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鼓舞,利好配资梗概变更握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鼓舞;(八)国务院保障监督措置机构章程的其他情形。
《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犯本法章程,有下列行径之一的,由保障监督措置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过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一)未按依法程报送梗概援手敷陈、报表、文献、贵府的,梗概未按依法程提供相关信息、贵府的;(二)未按依法程报送保障条件、保障费率备案的;(三)未按依法程露馅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家:天眼君